按照汉中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搞好我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特制定出实施方案,以确保全县人民群众饮酒安全。
一、提高认识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
酒是特殊商品,是欢庆节日,喜宴宾朋,商务交际的重要大众消费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酒消费的需求越来越大,安全问题也越显重要。目前,酒类流通秩序混乱,假冒伪劣屡禁不止,酒类税收流失严重,管理不力,严重的损害了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要加强对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加责任感和紧迫感。
全县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启动对酒类流通的管理工作,这将是我国对酒类经营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成果。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把搞好酒类安全作为食品放心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商务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确保人民群众饮酒安全。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深入贯彻一个《办法》、两个《规范》和一个《实施细则》为核心,通过开展对全县酒类流通实行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保证消费安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要切实加强对一个《办法》、两个《规范》和《实施细则》工作的认真开展,实行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县政府主管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成立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经贸局局长杨会议兼任。办公室负责全县酒类流通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和协调对县内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本县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查处全县范围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以及重大的跨区域违规行为。办公室地点设在镇巴县人民政府经贸局(三楼)电话:6712042。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专人,全面安排,要积极给政府汇报,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在法制建设,机构建设,职能,人员和经费上争取政策支持。
四、开展对酒类流通经营管理企业达标验收工作
按照《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要求,国家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对酒类流通经营企业开展经营管理达标验收工作。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贯彻《办法》和两个《规范》,积极开展“放心酒工程”建设活动,制定建设“放心酒工程”实施方案,积极帮助酒类经营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台帐登记档案,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在今年内全县力争树立1-2个“放心酒工程”经营示范企业,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对酒类企业进行初步达标验收工作,力争在年内树立1个市级达标管理企业,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五、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制
根据《办法》对酒类流通实行全过程溯源管理。它是酒类流通过程中的重要溯源依据。通过核发、管理实现对酒类流通全过程的监管。要实行专人管理,按量核发,交旧发新。
经营者(供货方)向其它经营者(含内部调拔、集团购货)销售酒类商品时,应当向受货方提供《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仅指首次交易),并对所售每批酒类商品均应开具当批次的《随附单》,单随货走,单物相符。
酒类批发企业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经营进口酒类企业与经营国产酒的企业一样,首先备案登记,其次是取得进口酒营权,是批发的企业也要填写随附单,零售企业要索取《随附单》;进口或批发进口酒类商品时必须索取或随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证件,并伴随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进口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三年。
六、实施时间安排
全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按照先批发,后零售,先城镇,后农村的方式,稳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分四个阶段进行工作。
第一阶段(6月上旬):认真做好《办法》、两个《规范》和《实施细则》的动员部署、宣传和调查摸底工作。
1、制定镇巴县《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利用电视广告、制作横幅,发宣传材料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
2、召开工商、质检、卫生、公安等部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协调会议,宣传和传达中、省酒会精神,分批对全县酒类流通管理人员、酒类批发龙头大户、酒类零售大户进行培训,使管理者依法行政,使经营者增强诚信守法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酒品,自觉执行办法要求。
3、通力协作,搞好全县酒类经营户的调查摸底工作。商请工商部门支持,充分利用工商部门年检机会,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酒类经营户情况,如实准确地按时将调查摸底情况造册汇总上报,做到心中有数,家底清楚。
第二阶段(6月底以前):认真做好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度筹备准备工作。
1、备案登记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即注册营业执照的属地关系,酒类经营者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个经营场所填报一个《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对在县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户、本市酒类生产厂家的批发单位和外地在县设立的酒类经营户进行备案登记。
2、登记工作方法。备案登记表、警示牌和《酒类流通随附单》由市食品工业协会负责统一印制,建立备案档案,按低于市场价收取成本费(另行通知)。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每月3日前将上月备案登记表、《随附单》发放等有关数据汇总审核无误后上报市商务局酒类流通工作管理办公室。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法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警示牌。
3、备案登记范围。酒类流通批发、零售、酒吧等娱乐场所。
4、备案登记程序。
(1)经营者按登记备案原则,在县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备案登记表,了解填表事项和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2)经营者提交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非业主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贯彻实施意见第5条的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查。
(4)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填写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经营者)并加盖镇巴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印章。
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要求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表。
县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向经营者说明原因。
5、备案登记材料要求
(1)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
(2)经营者知晓备案登记表附注的责任条款并加盖单位经营者的印章或由个体工商户业主签字盖章。
(3)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所载的经营者名称、业主名称、经营地址应当一致。
(4)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5)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业务身份证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经营者的印章或由个体工商户业主签字盖章。
(6)授权委托书应当由业主签字盖章。
(7)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验证后当即退还经营者。
6、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编号由地区编码和顺序号两部分组成。地区编码由省商务厅统一规定,顺序号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备案登记时间顺序确定。
(1)《登记表》编码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排结构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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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序号 |
第1-2位 |
第3-4位 |
第5-6位 |
第7位 |
第8-12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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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
省别名 |
地区
编号 |
县区
编号 |
经营
类型号 |
企业
流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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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61 |
汉中市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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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编排规划:
A、县备案登记的企业5-6位编号为:
09——镇巴县
B、经营类型编号(第7位)
1——批发(含批零兼营) 2——零售
3——餐饮 4——酒吧等娱乐场所
5——其它
C、企业流水号编号(第8-12位)。表示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业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经营者名称。填写从事酒类经营的单位名称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名称。
(3)经营类型。按批发(含批零兼营)、零售、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和其它填写。
(4)主要经营品种。按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其它酒类等大类填写。
8、备案登记筹备时间。2006年6月30日前为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过渡、宣传、筹备期。
9、办公设施。为完整准确保存酒类经营者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准备配套适应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为方便群众,悬挂醒目导向标志牌,公开办事程序,登记要求、公示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10、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在适当时间,组织对县内龙头酒业经营户举办一次备案登记证颁发仪式,届时请工商、质检、卫生、公安和辖区内较大的生产厂家,批发或零售企业参加,县政府主管县长指导会议,扩大对酒类流通工作的宣传。
(三)第三阶段:2006年10月1日前联合检查。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行动,按属地原则,会同工商、质监、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对备案登记、警示牌悬挂,随附单使用情况,购销台帐建立情况进行逐户逐店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者依法处理。
(四)第四阶段:总结检查验收。县对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和核发《随时单》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漏补缺,确保收到实效。接受市对县酒类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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