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巴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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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12 13:56 文章来源:镇巴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第25号令)的规定,为规范县内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省市文件和《镇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巴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43号)文件精神,现将加强镇巴县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在全国实施。我县辖区内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请速到镇巴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酒管办)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二、酒类经营者应向酒管办提交由法人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填报《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申请表》。酒管办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
三、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四、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写商务部统一格式的《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啤酒类商品暂不实行《随附单》制度。
五、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六、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七、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八、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酒类经营者可视情节处以2000—30000元的罚款。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县酒管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举报电话:6712042
地址:镇巴县经济贸易局(镇巴县政府办公楼三楼)
特此通告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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